《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6-10 1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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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宿迁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行为、加强城市防护工程体系构建、推动我市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为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规定》要求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订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地域边界。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地域边界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二、关于物资库工程的规模控制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物资库工程是人防配套工程中的一种,防护等级较低,建造成本也较低。其建设总量占城市人防工程总量,虽因城市而异,但占比不应超过10%。
《规定》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人防物资库工程,严格控制人防物资库工程规模。
三、关于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比例
《规定》明确市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民用建筑,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配建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民用建筑,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配建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由于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通常包含建设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为避免人防工程配建人防工程的逻辑问题,《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建设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具体操作上,在建设项目申请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阶段,总建筑面积应扣除建设项目申请修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总建筑面积应扣除建设项目实际修建的人防工程面积。
四、关于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类型
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临时建筑等,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规定》明确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建立并及时调整完善本市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物目录清单。以目录清单管理的方式,明确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类型范围。
五、关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配建人防工程。仅当满足《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五种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
《规定》明确经人防主管部门许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时点是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分批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批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关于住宅区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省实施<人防法>办法》规定: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要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人防工程配建义务随项目建设同步落实,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但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要机械地执行这项规定,只能每期配建一个人防工程或将整个项目应建的人防工程集中到首期修建。从建设规律和实践看,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大多是选择在后期高层建筑集中修建人防工程。《规定》充分考虑了此类情形,通过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建设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承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前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指的是分批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批次开工建设的项目。
七、关于高等级人防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其中,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防护等级较高、建造成本也较高。建设项目配建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虽是法定义务,但为实现社会义务公平负担,全国多地制定出台“等级置换”或“等价置换”政策,以鼓励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规定》明确当城市防护片区人防工程总量满足该区域最低人均掩蔽需求后,人防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鼓励建设单位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措施。一方面,让选择配建高等级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有更多的获得感;另一方面,促进城市防护工程的体系结构优化。
八、关于人防工程实地标注
为保障购房者、业主对人防工程的知情权,避免住宅区人防车位被违法出售、附赠,《规定》要求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载明实地标注要求,并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做好标注,悬挂或者喷涂人防标识。
《规定》明确已经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标识,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悬挂或者喷涂。
九、关于处分法定配建比例外人防工程
法定配建比例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不得出售、附赠;和平时期用作停车位的,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法定配建比例外修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享有处分权利。因此,《规定》明确提出保障建设单位依法处分法定配建比例外修建的人防工程权利。同时,为了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益,根据实际需要作了一定限制。例如,同一个防护单元内既有法定配建比例内人防工程又有法定配建比例外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就不能处分防护单元内法定配建比例外那部分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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